沟通交流及加快注册上市路径
沟通交流及加快注册上市路径
1 沟通交流
1.1 定义
沟通交流: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与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申请人与药审中心审评团队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CDE:2020.12.10-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NMPA:2020.01.2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2 分类
根据应用场景,可粗略分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问询式沟通沟通交流、邮件咨询、电话咨询、现场咨询等等。
对于药物研发关键阶段重大问题----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推荐);
对于一般性技术问题----申请人之窗(推荐);
对于注册受理和审评业务的实时咨询----电话咨询;
对于在审评品种管理问题的咨询----电话或邮件联系;
对于在审评品种----问询式沟通交流(先由CDE发起);
1.2.1 沟通交流会议
对于药物研发关键阶段重大问题,申请人可依据《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20年第48号)提出相应沟通交流会议申请,经审评团队审核,需召开会议的,将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无需召开会议的,将在时限内通过申请人之窗进行书面反馈。
| 申请人 | 单位: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手机: | e-mail: | 企业类型:国内/进口/代理 | |
| 沟通交流申请类型 | I类会议 | II类会议 | III类会议 |
| 接收单位 | 药审中心 | 大湾区分中心 | 长三角分中心 |
| 申报/拟申报注册分类 | 药品类型 | 注册分类 | |
| 适应症 | 治疗领域 | ||
| 品种信息 | 受理号 | 药品名称 | |
| 剂型 | 给药途径 | ||
| 给药方法(用药频率和疗程): | |||
| 沟通交流申请阶 | 1.临床前(Pre-IND)申请 2.临床(IND)申请 3.完成I期临床后(End of phaseI)申请 4.完成II期临床后(End of phaseII)申请 5.生产前(pre-NDA)申请 6.生产(NDA)申请 7.复杂仿制药 8.一致性评价品种 | ||
| 拟沟通交流的学科 (可多选) | □临床□药学□药理毒理□临床药理□统计 | ||
| 已进行的研究工作 (可多选) | 申报临床试验前:□药学研究□药效研究□毒理研究□其它 | ||
| 进入临床试验后:□I期临床□II期临床□III期临床□其它 | |||
| 是否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 是 | 否 | |
| 是否属于加快品种 | 是 | 否 | |
| 拟沟通交流的内容 (可多选) | □关键或重大技术问题□临床方案修订□发补通知内容□非临床研究内容□适应症调整□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临床试验方案□规格调整 □附条件批准上市□其它 | ||
| 咨询方式 | □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交流 | ||
| 建议咨询时间 | |||
| 会议目的(简要说明) | |||
| 拟沟通交流具体问题及相关研究资料 | 拟沟通问题及依据的PPT(供会议审核用) | ||
| 拟沟通交流具体问题 | 附件 | ||
| 参加咨询人员 | |||
| 其他情况说明(请不要超过256字) | EOP1建议说明 | ||
| 滚动资料提交 | |||
| 药审中心专业反馈情况 | |||
| 药审中心汇总反馈情况 | |||
| 下载资料 | |||
1.2.1.1 适用情况和所需资料分析
| 会议类型 | 定义 | 召开时限 | 适用情况 | 所需资料 《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 《沟通交流会议资料》 | |
| I类会议 | 系指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他规定情形,而召开的会议。 | 30 | 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 | ||
| 列入国家局发布的《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品种; | |||||
|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6个月内首次) | ➢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 ➢通过申请人之窗提出申请,审核45日,公示5日;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后6个月内,按I类会议提出一次首次沟通交流申请,沟通后续研发计划; | ➢药物的临床、药理毒理及药学研发情况; ➢临床试验期间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计划; ➢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计划;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计划等 | |||
|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上市申请前沟通交流申请 | ➢若临床和CMC分开提交沟通,仅首次申请可按照I类; ➢已经完成的所有临床试验结果;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上市后临床试验方案及完成期限; ➢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 | ||||
| 新冠病毒疫苗和药物 | ➢首次pre-IND沟通交流可以提交1次I类会议申请,后续沟通按照Ⅱ类会议申请 | ||||
| 儿童用药符合《儿童用药沟通交流中I类会议申请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情形 | ➢《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 ➢罕见病目录或重大传染病以及用于防治严重危及儿童生命或者严重影响儿童生存质量的疾病/ ➢专为儿童使用而开发的或者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治疗用生物制品的1类创新型或2类改良型新药/ ➢已在境外上市并获得儿童应用许可,且该药品对满足我国儿科临床治疗需求有重要价值,该原研药品的相关注册申请; | ||||
| 符合《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的情形 | ➢儿童专用创新药、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以及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特别审评审批品种除外; ➢未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儿童专用创新药、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需按照I类会议(30日)提交沟通交流申请经药审中心审核同意方可纳入; ➢在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后,已具备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条件至批准上市前;对于拟申请附条件批准的创新药,可以在探索性临床试验完成前适用; | ||||
| II类会议 | 系指为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 | 60 |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 ➢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原则上应当提出; ➢技术指南明确、药物临床试验有成熟研究经验,能够保障申报资料质量的,或国际同步研发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可不沟通; ➢不沟通需要写说明-风险自担(模块1); | ➢临床研发总体计划、完整的首次临床试验方案、风险管理计划以及后续临床试验方案或方案框架(如适用); ➢非临床研究综述 ➢药学研究综述等 |
| 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 | ➢可以沟通,但是批件上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沟通; | ➢已完成的临床试验初步总结、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完整方案以及风险管理计划 ➢非临床研究综述 ➢药学研究综述等。 如果申请SAT,需要额外提供: ➢已开展的临床试验概况。 ➢已开展的临床试验安全性和耐受性数据分析。 ➢已开展试验所有临床药理学试验数据。 ➢已开展试验获得的有效性数据分析 ➢如计划依据明确的疗效预测生物标志物选择人群,需提供已开展试验中对目标疗效预测生物标志物的概念验证试验结果;或同治疗方法(同靶点同机制等)在生物标志物选择人群中的数据等;提供针对目标疗效预测生物标志物的检测方法和/或伴随诊断开发计划。 ➢目标适应症的疾病背景数据。 ➢阐述本品在目标适应症中的潜在临床需求及优势,对采用单臂试验支持上市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详细的单臂试验方案设计(应至少包括详细的入排标准、主要疗效终点、次要终点、治疗方式、样本量和统计假设等)以及确证性试验的初步计划。 ➢独立评审委员会评估章程草案。 | |||
| 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 | ➢预防用、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原则上应当沟通; ➢可不沟通,风险自担(模块1); | 针对SAT附条件 Pre-NDA: ➢关键单臂试验完整临床试验报告(CSR)或草案; ➢关键单臂试验中纳入有效性分析集的受试者诊断和既往治疗情况。 ➢关键单臂试验中筛选失败的受试者清单。需说明筛选失败原因。 ➢提供方案偏离/方案违背情况列表。 ➢整体安全性分析计划。 ➢关键单臂试验中严重不良事件(SAE)及死亡病例的单个报告,并提供研究者和申请人对上述不良事件与研究药物相关性分析。如方案定义了特别关注的不良事件(AESI),建议提供AESI的总结。 ➢确证性试验方案。未开展确证性试验的,应说明计划;已开展确证性试验应更新试验进度。 ➢独立评审委员会评估章程;可提供影像评估机构的信息和该机构已评估过的注册试验项目。 ➢整理提供既往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记录。 ➢说明书初稿与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初稿。 | |||
| 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 | |||||
| 申请附条件批准和/或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 ➢依法,应当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确认后,方可递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 ||||
| 附条件批准品种上市后研究 | |||||
| III类会议 | 系指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 75 | 增加新适应症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临床试验申请 | ➢必要时可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 |
| 临床急需或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 ➢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复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品种的重大研发问题 | ➢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复杂的重要非临床研究(致癌性研究等)的设计方案 | ➢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审评过程中,申请人收到问询式沟通交流、发补通知后,认为存在技术分歧的,以及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 | ➢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前沿技术领域药物 | ➢可在研发过程中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药品上市后变更,特别是生物制品、中药 | ➢可就变更类别、支持变更的研究事项、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等现行法规和和指导原则没有涵盖的问题提出沟通交流。 | ||||
| 临床试验期间,对于安全性评估及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 | ➢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 ||||
| 上市后临床试验设计等其他情形。 | |||||
1.2.1.2 原则
i. 沟通交流非行政许可
ii. 对于药物关键研发阶段重大问题的沟通交流,原则上召开会议,其他情形,根据审核需要,原则上书面回复。对于同一企业同一药物同一关键阶段首次沟通,原则上召开会议,其他情形根据审核需要,原则上书面回复。
iii. 申请人有权利在沟通交流处理的任何阶段撤销沟通交流会议申请,撤销申请后,流程自动结束。
iv. 流程图
v. 重点标记品种
| 重点标记 | ○创新药 ○新冠预防及治疗药物 ○儿童用药 ○防治重大传染病 ○无参比制剂品种沟通预期临床价值 ○其他 |
| 创新药:□儿童专用创新药 □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 □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 新冠预防及治疗药物:□疫苗□中药□小分子抗病毒□中和抗体□其他类 放射性药品:□新药 □仿制 儿童用药:□情形一: □情形二:□情形三:□情形四: 罕见病用药:□已纳入罕见病目录 □未纳入罕见病目录(建议申请人在其他情况说明中简要介绍) 仿制重大传染病:□HIV防治药物 □结核病防治药物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长三角:区域重点) |
1.2.1.3 关注点
不需要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汇总即可;
沟通交流的审评内容并不仅限于提出的问题
除明确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具体问题外,基于受试者保护原则,CDE会审核提交的临床试验方案,并提出针对临床试验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列出应修改和关注的内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完善临床试验方案后再次沟通交流。
建议按照适应症分别进行沟通,尽量避免一次沟通涉及多个适应症。此外,适应症学科分类不要误选,如:糖尿病误选内分泌(皮肤五官);银屑病、特应性皮炎误选风湿免疫(皮肤五官);偏头痛误选镇痛麻醉(神经系统疾病);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误选风湿免疫(外科);炎症性肠炎误选风湿免疫(消化系统疾病);过敏性鼻炎误选呼吸及抗过敏(生物药为皮肤五官,化药为呼吸)。
拟沟通专业
常见错误示例:PK试验设计、BE豁免等问题未勾选临床药理专业;样本量计算、关键研究设计等问题未勾选统计专业;起始剂量问题未勾选药理毒理专业;2类改良新立题合理性、规格合理性、申请加快程序未勾选临床专业;首次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沟通交流申请,未勾选临床、药学、药理毒理全部三个专业。
会议纪要
申请人先行撰写并邮件发PM确认,确认后通过申请人之窗滚动提交;主审审核提交稿并通过PM邮件发申请人确认修改稿内容,确认无误后,中心于申请人之窗上传最终版会议纪要。
1.2.2 一般性技术问题
按技术性和非技术性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技术类问题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非技术性问题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般为不涉及保密的问题、不涉及重大决策和关键技术问题。
就“发补通知”有疑问,可在收到发补通知10个工作日内通过此通道“发补资料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将会于15日内回复。
| 申请人 | 单位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手机 | |||
| 提问人 | 联系方式 | ||
| 接收单位 | 药审中心 | 长三角分中心 | 大湾区分中心 |
| 咨询问题是否与具体注册申请相关 | 是 | 否 | |
| 咨询问题涉及的药品注册分类 | |||
| 是否属于技术问题 | 技术性咨询问题 | 非技术性咨询问题 | |
| 咨询问题内容分类 | 抗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相关问题 临床申请受理相关问题 上市申请受理相关问题 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受理相关问题 审批事项的补充申请受理相关问题 备案事项的补充申请受理相关问题 再注册受理相关问题 固体口服药品一致性评价受理相关问题 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受理相关问题 辅料受理相关问题 包材受理相关问题 发补资料受理相关问题 审批、备案相关问题 审评进度相关问题 发补资料相关问题 技术审评相关问题-CMC 技术审评相关问题-临床 技术审评相关问题-统计 技术审评相关问题-临床药理 技术审评相关问题-合规(仅涉及检查检验启动相关问题) 固体口服药品一致性评价审评相关问题 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审评相关问题 辅料关联审评相关问题 包材关联审评相关问题 临床试验登记平台相关问题 参比制剂申报相关问题 BE备案平台相关问题 申请人之窗相关问题 CDE网站相关问题 | ||
| 适应症分组 | |||
| 问题标题 | |||
| 关键字 | |||
| 具体内容 | 不应超过1000个字符 | ||
| 附件 | 应为PDF格式,大小不能超过20M。 | ||
1.2.3 对于注册受理和审评业务的实时咨询
1.2.3.1 联系PM
对于在审品种的管理协调问题,可与相应适应症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 适应症 | 项目管理人 | 电话 | 邮箱 | ||
| 化学新药各适应症(含新3类)、治疗用生物制品 | 抗肿瘤药物 | 肺癌药物 | 张倩 | 010-80996695 | zhangq@cde.org.cn |
| 乳腺癌、消化系统肿瘤药物 | 王丽卿 | 010-80996698 | wanglq@cde.org.cn | ||
| 其他实体肿瘤药物 | 蒋永麟 | 010-80996696 | jiangyl@cde.org.cn | ||
| 非实体肿瘤药物 | 陈小明 | 010-80996693 | chenxiaoming@cde.org.cn | ||
| 血液系统疾病药物 | 陈小明 | 010-80996693 | chenxiaoming@cde.org.cn | ||
| 风湿性疾病及免疫药物、内分泌系统药物、呼吸系统疾病及抗过敏药物、镇痛药及麻醉科用药、医学影像学药物 | 蒋永麟 | 010-80996696 | jiangyl@cde.org.cn | ||
| 精神障碍疾病药物 | 王丽卿 | 010-80996698 | wanglq@cde.org.cn | ||
| 神经系统疾病药物、抗病毒药物、抗感染药物 | 李逸云 | 010-80996701 | liyy@cde.org.cn | ||
| 皮肤及五官科药物 | 汪小燕 | 010-80996692 | wangxiaoyan@cde.org.cn | ||
| 循环系统疾病药物 | 陈成立 | 010-80996700 | chenchl@cde.org.cn | ||
| 消化系统疾病药物、电解质、酸碱平衡及营养药、扩容药、外科及其他药物、肾脏/泌尿系统疾病药物、抗感染药物、生殖系统疾病药物 | 安 芳 | 010-80996704 | anf@cde.org.cn | ||
CDE项目管理员公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org.cn)
1.2.3.2 电话联系
每周一、周三、周五,拨打010-80995522可进行审评业务咨询;周二、周四,拨打010-80995521可进行注册受理咨询。限于咨询量巨大和人力资源有限等因素,常常存在难以拨入情形,推荐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或通过联系邮箱进行问题咨询。
1.2.3.3 邮件联系
| 邮箱地址 | 咨询内容 |
| huayaoxinyao@cde.org.cn | 在审化药新药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
| huayaofangzhiyao@cde.org.cn | 在审化药仿制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
| shengwuzhipin@cde.org.cn | 在审生物制品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
| zhongyao@cde.org.cn | 在审中药民族药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
| yizhixingpingjia@cde.org.cn | 在审一致性评价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
| yuanfubao@cde.org.cn |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与关联审评相关问题 |
| zhucefagui@cde.org.cn | 注册法规相关问题 |
| xinguanfeiyanyaowu@cde.org.cn | 新冠肺炎药物相关问题 |
CDE审评业务联系邮箱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org.cn)
1.2.4 其他
1.2.4.1 专家咨询会
专业审评阶段和综合审评阶段,为解决审评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随时提出、随时召开(视频会议15日、面对面会议20日),时限不暂停。如为申请人原因延期,计时暂停;
1.2.4.2 异议解决
主动沟通,一般先由PM电话告知申请人不批准情况及不批准原因,然后系统推送不批准通知,可于15日内提出疑问;药品审评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在五十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的审评结论。
1.2.4.3 专业问询/问询式沟通交流
CDE发起;
无需开展研究即可提供的证明性材料/不需要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说明/审评认为可能需要补充完善的缺陷问题;
2 加速路径
2.1 指导原则及参考文献
2.2 总结
| 通道 | 适用范围 | 认定程序 | 特点 | 其他 |
| 突破性治疗 | 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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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批准 | 1.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2.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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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审评审批 | (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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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审批 |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 | 申报前沟通,提供药物可行性评价分析、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立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交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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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审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 | 儿童专用创新药、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创新药以及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创新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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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核查检验前置 |
注:随着加快创新药上市规范的出台,突破性治疗的创新药沟通交流会议均以I类会议开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2023-08-25)悬而未决: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